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lián)網(wǎng)有限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后,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11日)按《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展開相關程序,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fā)出書面通知,讓該三間公司可在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注冊處處長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
已向《蘋果日報》相關3公司發(fā)書面通知 限期2.25前作書面陳述
保安局發(fā)言人指出,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串謀刊印、發(fā)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fā)、展示及/或復制煽動刊物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第159A及159C條)。法庭在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后,法庭在今年2月9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
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密切管理《蘋果日報》并控制其編采方向;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后,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臺發(fā)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qū)進行制裁、封鎖或者采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并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采指示;控罪所指的串謀,得到《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配合,它們是知情并愿意參與其中的。法庭亦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本案的串謀刊印、發(fā)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fā)、展示及/或復制煽動刊物罪屬于最嚴重的級別;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屬于罪行重大。
《香港國安法》第31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guī)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zhí)照或者營業(yè)許可證。特區(qū)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執(zhí)行《香港國安法》第31條的相關規(guī)定。
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現(xiàn)認為基于維護國家安全所需應禁止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xù)運作,因此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的權力,命令公司注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鄧炳強已向該三間相關公司分別發(fā)出書面通知,讓其在2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書面陳述。在鄧炳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相關建議時,亦會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提交的申述(如有)提交,供其一并考慮以決定是否作出有關命令。
涉事公司遭剔除后即成受禁組織向受禁組織提供援助等屬違法
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命令公司注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三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干事或成員身份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jiān)禁14年。
發(fā)言人指出,特區(qū)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jù)《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于香港,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并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發(fā)言人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后果。特區(qū)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qū)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qū)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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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影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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